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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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洋可再生能源电气装备与系统技术重点实验室
Key Laboratory of  Electrical Equipmentsand System Technologies for Marine Renewable Energy of Zhejiang Province
学术委员会章程
(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相关管理制度,浙江省海洋可再生能源电气装备与系统技术重点实验室成立学术委员会,为了规范学术委员会职责及议事程序,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受浙江省科技厅的委托,是实验室的学术评议、咨询、管理和监督的组织。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对实验室发展战略规划、重大科研部署、学科建设提出咨询意见与建议;  
2、对实验室建设相关科研项目立项、中期评审、结题验收、成果鉴定、成果报奖等提出评议意见;
3、咨询和审议实验室建设相关的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及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
4、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
5、审查实验室建设、规划,并提出合理的建议;
6、对实验室建设相关的科技布局、研究单元的设立与撤销提出评议意见;
7、通过讲学、短期工作等多种形式积极参加和支持实验室的工作;
 
第三章 组成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相关专业领域资深专家组成,实验室的主要领域方向均应有代表参加,校内专家不应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 1人,副主任2-3人,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委员会人选由浙江大学推荐,并经浙江省科技厅审批同意,由依托单位浙江大学聘任。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资格
1、学术委员会委员任职条件:
  (1)作风正派,治学严谨,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
  (2)有学术专长,为专业方向的学术带头人;
  (3)能认真履行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2、每届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原则上每次换届应更换部分成员。
3、学术委员会委员均可以提名增选新的委员,在每年一度的全体会议上讨论决定。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制度:
1、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实行例会制,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委员会议。在讨论决定重大事宜时,参加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特殊情况下表决方案可由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根据大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
2、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部分或全体委员会议,商讨、决定实验室有关学术问题及委员会相关事宜。
3、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召开,由秘书处组织;主任委员因事不能出席,可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
第九条 实验室有关活动属于国家机密的,学术委员会委员须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提交的议题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统一报学术委员会研究。
第十一条 各类会议的决议、决定,经主任委员签字方为有效。
 
第五章附则
第一十二条 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如遇未尽事宜需要补充、修改,须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后方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