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赠流程

所有捐赠款由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统一管理,电气工程学院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与管理,并定期向捐赠方汇报捐赠款的使用情况。所有捐赠方将在学院官网及院史馆统一鸣谢。

  ●有捐赠意向者与学院联络人联系,学院可提供社会捐赠与受赠的法律法规、协议文本、捐赠程序等咨询

  ●捐赠10元及以上,双方协商制定捐赠协议,与校基金会签署协议。捐赠10万元以下,因考虑到浙大教育基金会的审计风险,建议通过好友联合捐赠、班级联合捐赠、校友会联合捐赠等形式联合打款。

 ●颁发捐赠证书或捐赠铭牌

  ●捐赠人按照协议汇入捐赠款项,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开具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校基金会为每项捐赠单独设账,按项目独立核算,并接受审计 

  ●学院建立完整的捐赠档案,及时向捐赠人提供项目执行情况及财务报告 


学院联系人

浙江大学电气工程学院学生职业规划与校友发展办公室联络人:

杨敏虹13336196012yangmh@zju.edu.cn

王苏蓉18201613028wang.sr@zju.edu.cn

  不论您是否捐赠,如您需关心学院发展、新大楼建设进展,我们欢迎您随时来电!


我要捐赠

我要捐赠有三种打款方式:第一种通过手机支付宝扫码完成打款;第二种通过手机银行转账完成打款;第三种到邮局办理电子汇款完成打款。

无论采用哪种打款方式,请捐赠人务必在备注栏目或附言中注明:捐赠人名字、手机号、捐赠用途(20字以内),示例:***(捐赠人名字2-4个字)1333***8888(捐赠人手机号11个字)捐电气新大楼(捐赠用途)”

捐赠打款后能加电气学院校友办杨老师的微信手机号13336196012,把捐赠打款凭据截屏发微信给杨老师,提供捐赠人信息,便于我们后续手机联系捐赠人,及时在学院网鸣谢、发送电子版捐赠发票、电子版捐赠荣誉证书或铭牌、寄送捐赠荣誉证书或铭牌等。


第一种打款方式:支付宝打款

支付宝户名: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
支付宝账户:zuef@zju.edu.cn


第二种打款方式:银行转账

人民币户

户名: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
银行帐号:379258346113
开户行:中国银行杭州浙大支行

港币户:
户名: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

银行帐号:390968318936
开户行:
中国银行杭州浙大支行

美元户:
户名: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
银行帐号:351968319792

开 户 行:中国银行杭州浙大支行
银行汇款代号:BKCH CN BJ910
银行地址:浙江杭州求是路
28

欧元户:

户名: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
银行帐号:351968319805
开 户 行:中国银行杭州浙大支行

银行汇款代号:BKCH CN BJ910
银行地址:浙江杭州求是路
28

英镑户:
户名: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
银行帐号:364968853401
开户行:中国银行杭州浙大支行

银行汇款代号:BKCH CN BJ910
银行地址:浙江杭州求是路
28

日元户:
户名: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
银行帐号:363668851968

开户行:中国银行杭州浙大支行

银行汇款代号:BKCH CN BJ910

银行地址:浙江杭州求是路28


第三种打款方式:邮局汇款

地址:杭州西湖区余杭塘路866号浙江大学校友活动中心212

户名: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

邮政编码:310058 

捐赠免税政策


尊敬的捐赠人,感谢您的爱心馈赠。

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属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人当年向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的捐赠款项,请于下一年进行税务申报,申报需填报的信息请依据浙江大学教育基金会为您开具的捐赠发票。如2022年发生的捐赠,请于2023年初在2022年度综合所得汇算中申报免税。

120172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修改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 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据财税〔201815号《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 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文件,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 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的有关规定,对个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实行税前扣除。

根据《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 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99 号),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30%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30%。非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未超过其在公益捐赠支出发生的当月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 可以在经营所得中继续扣除。


实例解析个人所得税扣除有关政策

  2022年度汇算将于2023年初开始,请在捐赠的下一年注意及时填报。以下截图步骤根据2021年申报流程截图,如2023年有变化,请根据app实际要求填写。









下载请点击:我要捐赠流程与免税政策详细解读2022.pdf